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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登记报告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0-08-03 17:24:18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对重大案件、重大信访事项的管理,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报送,便于上级法院及时掌握动态,确保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内的重大案件、重大信访事项得到及时、有效处置,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下列重大案件,应及时登记报告:

 (一)社会影响大,处理结果比较敏感的各类案件;

 (二)重大群体性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系列案件;

 (三)裁判结果具有示范效应的新类型案件;

 (四)涉及面广或事出有因,公众或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五)应当登记报告的其他重大案件。

  二、处理下列信访事项,应及时登记报告:

 (一)出现或可能出现自伤、自残、自杀、暴力过激行为等恶性事件的;

 (二)采取或可能采取非正常手段进京赴邕上访、群访、闹访,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影响人民法院形象的;

 (三)违反《信访条例》的越级访、暴力访;

 (四)检举、揭发重大犯罪线索或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

 (五)反映本院干警违法违纪、枉法裁判的;

 (六)信访人是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知名人士的;

 (七)信访有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主要领导人批示的;

 (八)应当登记报告的其他重大信访。

  三、负责处置以上重大事项的首问责任人要根据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对相关信息立即登记或填写立案报告登记审批表,并先行疏导处置,及时报告庭长。

  四、立案审查人员对重大案件受理前应及时报庭长审批。庭长认为应组织合议庭讨论决定的,应及时组织合议庭讨论。庭长认为应向主管副院长汇报的,应及时向主管副院长汇报决定。主管副院长认为需要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适用法律问题认为需要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应及时请示。

  五、对重大案件立案受理、审理应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汇报或与政府有关部门会商,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备案。

  六、对重大信访事件处置,人民法院应及时向当地党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汇报,不得拖延和隐瞒不报。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按照信访应急预案要求,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妥善处置。

  七、对在重大案件立案受理、重大信访事项处置中,做到依法、文明、公正、高效,受到群众普遍好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奖励或者按程序报请有关部门给予记功。

  八、对在重大案件立案、重大信访事项处置中不及时、不妥当或没有及时报告致使矛盾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重大案件、重大信访事件由立案庭负责每月汇总分析一次,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玉林市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