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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类事项快速办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5-06-16 10:00:39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措施,方便特殊群体诉讼,提高工作效率,结合立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优先类事项快速办理是指人民法院对特定案件、特殊群体诉讼案件在立案审查、受理等诉讼环节,给予优先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二、优先类事项快速办理的案件范围为:追索劳动报酬、医疗费、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以及涉及老弱病孕、残疾人、农民工等特殊群体以及涉军案件。

  三、立案信访大厅应设“优先类事项”办理窗口,由专门工作人员在窗口值班,负责审查当事人的相关材料,确定是否属于“优先类事项”案件。

  四、对优先类事项案件当事人递交的诉讼材料,应优先接收、审查,即时给予答复。符合立案条件的,当日应给予办理受理手续。

  五、优先类事项案件当事人因行动不便,起诉确有困难的,可实行电话预约,上门办理立案受理手续。

  六、优先类事项案件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应优先审查。对符合缓交诉讼费用条件的,应在当日给予办理缓交手续;对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不能当日决定的,应在三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七、对优先类事项案件应当优先及时安排进行立案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移送审查,优先排期审理。

  八、优先类事项案件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应优先审查裁定予以先予执行;案件判决后,符合直接移送执行条件的,应当优先移送执行。
来源: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玉林市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