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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诺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5-06-16 10:06:20 打印 字号: | |
  为规范立案信访窗口服务行为,接受涉诉群众和社会监督,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结合立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依法在7日内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口头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将有关材料退回,当事人不愿收回材料或坚持起诉的,作出书面说明或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二、对当事人提起的上诉,应至迟在上诉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二审法院移送案件,二审法院应在收到案件后3日内办理立案受理手续,移送有关审判庭。

  三、严格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不乱收费,不超标的、超范围收费。

  四、对符合条件的司法救助申请,通过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等方式提供司法救助。对符合缓交诉讼费用条件的申请,当日办理手续;对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当日不能决定的,应限期答复。

  五、设定专人依法处理群众来访来信,做到有访必接,有诉必理,有信必处。信访处理坚持保护信访申诉权利原则,公开信访办理程序要求和期限,公开采取接访、下访等服务方式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六、对当事人来访递交的正在诉讼中的案件材料,3日内转交有关审判庭依法处理。

  七、在立案信访大厅设立导诉台,配置导诉员,解答当事人和来访群众有关诉讼事项办理的咨询,指导当事人诉讼。

  八、设专人负责有关案件信息查询,有询必查,即时依法答复。

  九、恪守法官职业道德,遵守司法礼仪,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冷、横、硬、推的态度对待当事人和来访群众。

  十、在立案信访大厅设立服务承诺监督台、投诉电话和举报箱等,接受违反服务承诺行为的监督和举报。
来源: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玉林市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