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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审务公开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5-06-16 10:08:00 打印 字号: | |
  为方便群众诉讼,进一步增强立案信访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一、立案审务公开应坚持依法公开原则、方便群众办事原则、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原则。

  二、立案审务公开应公开以下事项:

  1、立案信访工作职责;

  2、立案信访工作流程;

  3、本院各类案件受理的范围、条件;

  4、各类起诉和申请立案受理审查工作完成的期限;

  5、诉讼费收费的范围和标准以及司法救助的条件;

  6、工作纪律、廉政规定和回避规定;

  7、投诉电话、信访电话;

  8、大厅立案审查人员、接访人员、值班人员的工作信息;

  9、办公时间。

  三、立案审务公开可采取多种形式。可在立案信访大厅设立审务公开栏,可设立电子显示屏滚动播出,还可编印成办事指南发放给诉讼当事人等。

  四、为了畅通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渠道,人民法院应公开投诉电话和在立案信访大厅设置意见箱,安排专人负责处理群众投诉,及时答复处理结果。

  五、为了确保审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审务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内容之一。
来源: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玉林市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