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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接待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5-06-16 10:12:54 打印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宗旨,规范立案信访文明接待行为,制订本制度。

  一、文明接待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工作人员在立案信访接待工作中应以文明的司法礼仪接待当事人的工作制度。

  二、接待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依法、文明、热情、礼貌、公开、平等、快捷、高效。

  三、立案信访窗口是人民法院重要的接待工作场所。接待场所应保持干净、卫生、整洁,并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台椅、打印、复印、文具、饮水、指示导引、诉讼指南等便民利民服务设施。

  四、接待人员应着制服、挂牌上岗,做到衣着整洁、文明礼貌、热情主动、态度和蔼、服务周到。对待来访人员不得有生、横、冷、硬态度。不得做与接待工作无关的事情。上班时不得披衣、敞怀、卷裤管、剃光头、纹身、染彩发、染指甲、吸烟、饮食、勾肩搭背、挽手、嬉闹。女同志不得浓妆艳抹、披头散发。男同志不得留长发、蓄胡须。

  五、接待来访要耐心细致。认真听取来访人的陈述,并做好接待登记,力戒草率、急躁。询问情况要仔细,谈话记录要认真,归纳来访意见和要求要准确。

  六、接待人员要做到有访必接。对优先类事项应优先接待。对来访人反映的问题能够当场解答的,应当即给予答复,不能当即解答的,应耐心说明原因,做好来访人的思想工作,不得因接待工作不当引发矛盾激化。

  七、接待人员办理来访事项要依法进行,方法适当,秉公办事。处理问题要及时、妥善,不敷衍,不推诿。对无理纠缠和扰乱秩序的人员,应及时制止,批评教育,对异常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做到依法、理智、冷静处置,不得感情用事。

  八、接待人员不得接受来访者的馈赠和宴请,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来源: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玉林市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