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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作为,法院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作者:陈广进  发布时间:2014-02-26 15:25:54 打印 字号: | |
  近日,玉林市中级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涉及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对被上诉人博白县国土资源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予以撤销,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力地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上诉人博白县永安镇某生产队与被上诉人博白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予受理纠纷案,被上诉人于2013年5月8日作出博国土资发(2013)11号《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某生产队不服11号通知,向玉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玉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11号通知。后某生产队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11号通知并责令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其提出的涉案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申请。博白法院判决驳回某生产队的诉讼请求,该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玉林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博白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被上诉人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不予受理建议书,报请博白县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但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土地确权申请后,并没有依法向具有法定职权的博白县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受理的建议,而以被上诉人的名义直接对上诉人提出的土地确权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11号通知,这显然是属于超越法定职权的违法行为。据此,被上诉人作出的11号通知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违法,不具备合法性,依法应予以撤销。
来源:玉林市中级法院
责任编辑:黄凤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