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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执行案件承办人员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8-01-26 09:29:11 打印 字号: | |
  为提高本院执行案件效率,确保执行案件的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案件承办人:

 (一)违反本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2个环节以上的;

 (二)受到上级法院等督办且期限届满仍未能办结的;

 (三)承办人员在办理案件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当事人反映强烈,经查属实,需要更换案件承办人的;

 (五)申请执行人提出要求更换案件承办人且确有理由的;

 (六)执行过程中有重大过失行为的;

 (七)其他应当更换案件承办人情形的。

  第二条 局领导承办案件时的更换,由主管副院长决定,其他承办人员的更换,由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更换承办人员由局、院领导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

  第四条 更换决定作出后,原承办人员必须在2日内将案卷整理后移送给局内勤转交给指定执行员。

  第五条 执行员承办案件一年内更换次数累计超过三次的,由局、院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责任编辑:玉林市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