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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文件 玉市综治(2008) 13号
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工作办法
(2008 年 10 月 22 日)
  发布时间:2015-09-02 10:56:43 打印 字号: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中发【1999】(政法【2005】52号)、《中央政法委关于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意见》(政法【2007】37号文件精神,保证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 维护法律权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确保人民法院依 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维护人民群众 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联动协调机制和威慑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办 法。

  第二条 执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是指全市两级法院在党委领导下,联合各有关部门(主要指本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解决执行难问题,协调执行工作重大问题;加大各部门支持配合力度,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积极推行执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旨在建立统一管理、统一协调、高效运行的工作体制,有效防范和遏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加大解决执行难的工作力度,促进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

  第三条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威慑机制是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恶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党和国家有关职能部门、金融等社会事务管理部门、舆论媒体单位通过对被执行人各种社会经济信息的共享,协助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和制裁,以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社会联动机制。联动威慑机制通过限制或者禁止被执行人融资、投资、置产、出境、变更企业、注册新公司、项目投标、日常高消费或采取公开曝光、悬赏执行等制裁措施,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启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

  (一)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部分履行能力,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

  (二)被执行人有隐藏、转移、毁损财产及对抗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

  (三)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法定执行期限内下落不明的;

  (四)组织、指使、威胁或用其他方法煽动不明真相群众围攻、哄闹、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执行现场和抗拒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

  (五)其他需要启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情形。

  第五条 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决定启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司法建议函等法律文书送达有关部门。各部门应当依职权协助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联动威慑措施。

  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联动威慑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各有关部门解除。

  各项威慑措施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进行。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案件有关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公安部门等信用信息系统提供被执行人相关数据,保障有关部门能够对被执行人的信用状况作出准确判断,有效实施失信惩戒机制。

  第七条 对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选举任免联络工作部门提出对其予以诫勉、处分或暂停、罢免、撤销职务(资格)等措施的司法建议。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选举任免联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建议,经调查落实后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市委政法委牵头组成执行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纪委、市委宣传部、市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法制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有资产督管理委员会、市建规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今后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增加其他成员单位。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联席会议主要召集人,市中级法院院长、市委政法委分管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副书记为召集人,其他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

  第九条 执行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中级法院,办公室主任由中级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和市政法委执法协调监督处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相关处室的负责同志为联系人。

  第十条 各县(市、区)应建立相关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十一条 坚持党对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的领导,各级党委要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力度,切实支持法院执行难问题。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协作,积极支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开展执行工作,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及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阻挠和抗拒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坚持威慑联动、教育疏导与强制执行相结合,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法律、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维护法律权威。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定期听取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情况汇报,了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部署支持人民法院组织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协调督办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执行案件,重点协调督办受地方或者部门保护主义非法干预、涉及政府机关、部队、国有企业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建设领域工程款、申请执行人为特困群众等执行难案件,对重点案实行挂牌督办、领导包案;指导、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执行权,保障人民法院执行权正确畅通行使。

联席会议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督促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工作制度,积极探索非诉讼纠纷解决方法,缓解人民法院的执行压力。

  联席会议帮助人民法院排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干扰和阻力,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干扰或者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法院执行,情节严重并触犯党纪政纪,通过联席会议办公室商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进行查处,并选择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党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对人民法院委托公布的拒不履行义务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曝光。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统一管理、统一协调、高效运行的执行工作体制,加强上下级执行工作协作。健全执行工作程序,强化执行工作管理,发挥整体工作效能,提高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人民法院要根据执行工作形势,适时部署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

  人民法院建立债务人名单公示制度,定期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住址、身份证号(或工商注册登记号)在法定范围内公布,提醒公众慎重对待上述被执行人的交易行为。

  人民法院应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有关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基本信息与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链接,形成联动信息。在以上联动信息建立前人民法院可将被执行人基本信息抄送以上部门。

  第十八条 检察、公安机关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密切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执行、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的刑事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起诉。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依法执行过程中遇到阻碍,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报警后,应迅速出警,协助执行人员控制场面,保护执行人员人身安全,将滋事人员带离现场。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发现联动信息中的被执行人办理自有车辆注册、转移、变更与注销手续的,以及对被查封但未被执行法院实际控制的车辆进行年检的,应及时通知执行法院;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应依法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单位、个人的车辆登记管理情况,协助查阅车辆登记档案,提供相关登记资料,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车辆查封登记和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应依法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及其与执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号码,按要求提供户籍登记资料,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根据人民法院《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依法不批准限制对象出境。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民事案件执行的配合工作。积极开展对执行中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引导律师和法律援助人员协助人民法院做好当事人的协调和解工作;化解当事人的矛盾纠纷。

  第二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能,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制定的与法律相悖、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设置障碍的规范性文件,不予登记,以保证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经费的投入,保障必要的执行装备。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查询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登记情况和吊销、注销登记等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股权冻结、企业设备的查封登记等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证明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严格执行注销登记制度,防止被执行人将企业资产转移。对已启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制裁的被执行人停止办理相关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查询有关土地权利登记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证明材料。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和担保应严格审查有关材料,严格办理程序,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办理土地使用权查封冻结及土地使用权登记等手续。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法院生效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停止办理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的转让、变更、抵押等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应依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查询有关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所有权变更转让登记、抵押登记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证明材料。

  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以房屋提供抵押的,应严格审查抵押条件,严格办理程序,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办理房屋查封登记及过户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积极对民事执行案件中的特困申请执行人进行救助,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特困群体,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案件,当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时,按有关规定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解决其生活困难。

  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审查协议离婚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资料,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对已启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制裁的被执行人暂停办理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规划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查询有关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等相关资料,停止为被执行人办理建设用地、建设工程、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第二十九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严格工程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各环节管理,配合人民法院提供建设工程当事人的项目情况。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招标人和投标人是否为被执行人,对属被执行人的招标和投标人,应要求其先向执行法院履行义务或提供执行法院允许招标或投标的证明,拒不提供的,不得组织招标或参加投标。

  第三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排查调处劳动争议等矛盾纠纷,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作用,促进执行中的和解,缓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压力。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积极协调处理企业国有资产法律纠纷,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切实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国有企业的稳定。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已启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制裁的被执行人,提供有无可退的纳税保证金、退税款的情况,包括相应数额、银行账户以及退款时间。

  第三十三条 人民银行依法查询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开户存款情况的,人民银行应依法积极协助。

  第三十四条 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于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等规定积极予以协助,不得要求执行法院出具司法解释规定外的手续。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人民法院查询单位存款,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应当根据账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对查询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可以要求执行法院提供该个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情况的线索。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存款资料,包括被查询单位或个人开户、存款情况,执行法院根据需要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抄录、复制、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

  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有关信用记录,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在发放抵押贷款时,应规范对抵押物的评估,防止低值高估,防止国有资产遭受损失,防止给人民法院造成执行难问题。

  第三十五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业务单位为被执行人的,应当自觉履行有关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执行案件进行强制执行程序后,应按照法定工作程序,根据执行案件具体情况,将执行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依法送达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启动执行联动机制。

  第三十七条 各有关联动单位应根据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文书的要求,积极认真协助执行。

  第三十八条 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执行案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执行案件,需要多个部门协助执行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请研究的其他案件或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召集人同意后,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研究,确定具体联动意见,并下发会议纪要贯彻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对建立的执行工作联动信息进行科学管理,正确适用,不得滥用而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市、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严格进行考核。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严肃执行纪律,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采取执行措施,做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相统一。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党纪、政纪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执行人 员,坚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发现党员和行政机关公务员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对违反党纪政纪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同级党委政法委对这项工作要加强指导协调。

  第四十二条 检察机关要依法及时查处执行工作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实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有效监督。

  第四十三条 各联动部门和单位应相互配合,加强沟通,积极认真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执行权,协助人民法院排除执行中遇到的干扰和阻力。联动单位不履行联动职责,情节严重导致发生不稳定事件,或严重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由联席会议商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办法由市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办法自公2008年10月22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玉林市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