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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8-01-26 15:38:44 打印 字号: | |
  为规范我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设立违法审判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以加强对违法审判责任的确认和追究工作的领导。

  第二条 违法审判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纪检监察室人员组成,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违法审判线索的范围:

 (一)二审发回重审、改判、再审改判和抗诉的案件;

 (二)赔偿案件;

 (三)执行回转案件;

 (四)下级法院对发回重审、改判提出异议的案件;

 (五)人大机关及其领导批示交办和其他部门转办要求追究责任的案件;

 (六)上级机关领导批示要求追究责任的案件;

 (七)在案件质量评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可能在实体程序、审判纪律方面有问题的案件;

 (八)当事人和群众信访反映强烈的案件;

 (九)其他案件。

  第四条 本院监察室应当收集上述违法审判线索。

  本院各审判业务庭和审判人员应当配合监察室的工作,及时将审判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审判线索通知监察室,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条 监察室对收集的违法审判线索,应分类造册登记,按有关规定汇总统计填报上级法院。

  第六条 监察室应当指定有审判经验的专人,对收集的违法审判线索的案件进行调卷审查。

  第七条 对违法审判线索的案件进行调卷审查,须经违法审判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其中,对本院案件的调卷审查,违法审判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副组长有权批准。

  第八条 经调卷审查后,根据案情需要,并经监察室主任批准,由承办人组成调查组对案件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写出阅卷调查报告,交监察室案件审理小组讨论。

  第九条 承办人根据监察室案件审理小组的决议,写出案件审查报告。审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审查情况,审查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条 监察室对有违法审判线索的案件,认为需要进入再审程序的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监察室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由监察室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

  第十二条 审判组织确认为错误的本院判决(含调解书)裁定、决定,由该审判组织所在业务庭及时移交监察室审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经上级法院审判组织确认为错误的本院判决(含调解书)裁定、决定,由接受上级法院退卷的庭室及时移交作出原判决(含调解书)裁定、决定的审判业务庭,再由该业务庭及时移交监察室审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移交材料包括新作出的判决(含调解书)裁定、决定;被确认为错误的原判决(含调解书)裁定、决定;错误判决(含调解书)裁定、决定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的说明材料及建议追究责任人的意见等。

  第十三条 违法审判责任追究范围,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界定违法审判责任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监察室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之前,必须至少派二人将所要作出的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责任人见面。责任人如果没有不同意意见,应在见面材料上签署“同意”;如果提出不同意见,负责同其见面的人员应在记录中如实反映。责任人也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写成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监察室对责任人提出不同意见,必须认真研究,进一步核实。对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第十六条 由审判组织确认为错误的判决(含调解书)裁定、决定,有关审判业务庭拒不移交监察室的,如果监察室经审查决定对违法审判责任人追究责任的,对有关审判业务庭直接责任人和有责任的庭领导,比照违法审判责任人酌情处理。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市中级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解释。
责任编辑:玉林市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