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切实解决执行难决策部署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广西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意见》、玉林市普法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意见》的精神,2017年以来,市委组织部实行了公职人员考核任用前查证信用情况的制度,在提拔使用干部前、对已试用期满拟正式任用干部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查证失信情况的干部196人次。实践证明:实现公职人员考核任用前查证信用情况常态化,是切实减少干部失信情况发生的有效举措,很有必要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为此,特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现公职人员考核任用前查证信用情况常态化的重要意义
(一)实现公职人员考核任用前查证信用情况常态化,是组织部门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强有力举措。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市两级法院执行案件每年大幅度增加,这些案件能否有效执结,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不但严重困扰和制约法院的整体工作,而且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大局的重大隐患。实现公职人员考核任用前查证信用情况常态化,是市委组织部认真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44家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入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充分发挥工作职能作用,积极主动支持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对于形成“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新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市进程,将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二)实现公职人员考核任用前查证信用情况常态化,是促进组织工作的现实需要。解决执行难,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的客观需要,是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一些执行案件中,公职人员不可避免成为被执行人。作为服务群众的公职人员,是保证国家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基石,他们自身的道德修养、法律修养、诚信形象、守法标准对人民群众有着巨大的示范、引领、辐射作用。实现公职人员考核任用前查证信用情况常态化,利于组织部门了解干部、选好干部、用好干部、管好干部,利于促进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势必在社会上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有力推进执行难的有效破解,有力促进组织工作。
(三)实现公职人员考核任用前查证信用情况常态化,是构建诚信社会和法治社会的现实需要。公职人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该切实增强信用意识,把诚实守信作为立身之本、处事之道,处处当表率、事事带好头。然而,极少数公职人员法治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存在不尊重和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现象,成为“官赖”,既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法治玉林、平安玉林建设,又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因此,实现公职人员考核任用前查证信用情况常态化,努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既为公职人员失信被执行人敲响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的警钟,也向全社会展示对公职人员失信行为绝不姑息的鲜明态度。
二、组织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实现公职人员考核任用前查证信用情况常态化
(一)查证常态化。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在提拔使用干部前、对已试用期满拟正式任用干部前,要向辖区人民法院书面查证失信情况。
(二)约谈常态化。组织部门要坚持法治导向,建立对查证失信干部约谈制度,要求被约谈人员务必认清形势,在党中央从严治党的要求下,作为公职人员,应从严要求自己,遵纪守法、珍惜岗位,要积极筹措资金,履行义务,做一个“清白人”。
(三)惩戒常态化。对经约谈后的失信干部,在限期内仍不履行执行义务的,不得提拔使用和晋升职务职级,不得列为考核人选和后备干部人选,不得交流到重要部门和重要岗位。
三、人民法院要善于借力,做好公职人员考核任用前查证信用情况常态化的保障工作
(一)及时答复。各基层人民法院在接到组织部门书面查证失信情况材料后,要尽快书面答复。
(二)认真核对。公职人员考核任用前查证信用情况,事关重大,容不得丝毫马虎,人民法院必须认真核对,防止出现差错。
(三)依法执行。对经组织部门约谈后,失信干部在限期内仍不履行执行义务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媒体曝光直至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等措施。
中共玉林市委组织部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