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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须知
  发布时间:2023-02-02 10:45:13 打印 字号: | |

国家赔偿程序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其人身权或者财产权损害的,按照行政赔偿程序请求国家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不用交纳费用。

赔偿请求人:

1、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受到损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受到损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4、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5、在我国领域内要求我国给予国家赔偿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但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我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

行政赔偿范围

【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赔偿管辖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受理该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因同一事实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请求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或者对行政赔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由受理该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

(1 )被告为海关、专利管理机关的;

(2)被告为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3)本辖区内其他重大影响和复杂的行政赔偿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

申请时效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请求行政赔偿应提交的材料

1.行政赔偿申请书

2.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申请人是自然人,提供记载有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处所、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等身份证明;

起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3.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4.赔偿请求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行政赔偿程序

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行政赔偿诉讼由法院按照行政诉讼的程序进行处理。


 

来源: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