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应符合下列情形: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
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申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刑事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申诉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4、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