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肉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的主要肉食品,其质量安全关乎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为切实维护生猪屠宰行业秩序,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陆川县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私自屠宰、贩卖生猪行为,并审结1起3人非法经营罪,涉案被告简某父子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年二个月、二年二个月,最高并处罚金十八万元。
基本案情:2020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简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其两儿子简某1、简某2私设生猪屠宰场,屠宰未经检疫的生猪进行销售。父子三人分工合作,简某某负责收购生猪、结算猪款以及分配销售所得钱款,简某1、简某2负责屠宰生猪,再拉到猪肉摊进行批发和零售。短短五个月,简某某父子三人私设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的销售额为639188.6元。2022年9月1日凌晨,公安机关在上述私设宰场内查获已屠宰的生猪六头、未屠宰的活猪14头。经检测已屠宰的猪体中检出猪圆环病毒2型核酸阳性。
法官说法:简某某父子三人,为了一己私利,不惜触碰法律的红线,私自屠宰贩卖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威胁着人民群众的食品健康安全,应依法从严惩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