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天气越来越炎热,溺水事故也进入高发期。“不要玩水!”每到暑期,学校、老师、家长、民警、志愿者不断向青少年进行宣传教育,但因玩水导致的溺亡事故依然频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梳理近几年来所审理的涉溺水案例,提醒家长和孩子们切勿疏忽大意,别让生命在水中凋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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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十一岁的小花和十岁的小红是堂姐妹,两人分别在某小学就读四年级和三年级。暑假的某天下午,两人与小花九岁的弟弟小杰一起在村路边玩耍,三人捡拾到一个矿泉水瓶后想抓一些小鱼小虾回家养,便沿着村道寻找有水的地方。没走多远,三人进入村道边某公司施工工地现场,在工地内发现一大片水域,小花和小红脱掉鞋子刚下到水中突然就被浑浊不清的泥水淹没,岸边的小杰见状哭喊着跑回家向家长求救。小花和小红二人被打捞上岸,最终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二人的家属就赔偿事宜与某公司协商未果,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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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某公司将原来并不危险的小山丘开挖后形成了水坑,属于制造和开启风险来源的一方,对此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同时,该水坑位于公司施工场地范围内,公司理应负有管理责任,应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对该危险源加以管理并防范危险发生,但公司在进驻施工后,未能意识到该处存在的潜在危险,既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又未对施工场地进行封闭围挡,亦未安排人员对场地进行必要的看护和管理,致使未成年人可以随意出入该施工场地玩耍,最终导致一次溺亡两名未成年人的严重事故,公司过错明显,且与溺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对此应负担相应的责任。而两名死者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两者相比较,死者监护人的过错更为明显,应自行负担主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某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施工工地是危险区域,孩子们户外玩耍,一定不要到施工工地。对于孩子来说,其自身缺乏对危险情况的判断和认知。因此,作为家长,要自觉履行起监护人的职责,管好自己的孩子,切勿有“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孩子年龄小,一定要严密看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父母务必履行好监护人职责,把孩子的安全教育放在首位,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时刻绷紧安全弦,坚决防范溺亡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