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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丨场地租赁起纠纷 法官调解化矛盾

作者:李明泽  发布时间:2023-08-10 08:56:14 打印 字号: | |

8月8日,博白县人民法院旺茂人民法庭庭长刘柏兰成功调解一起场地租赁合同纠纷,使得原本怒目相向的原、被告最终握手言和。


 

案件详情

2021年5月30日,原告邓某、被告覃某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位于旺茂镇某村某队的5亩场地租赁给原告,作为原告生产水泥管预制品的场地。租金每年30000元,按年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向被告支付30000元租金及5500元押金。此后,被告告知原告该场地无法用作生产水泥管预制品的场地,拒不交付场地,并且拒不退还原告已支付的款项。经原告查实,该地块为林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将林地改为建设用地。原告认为,被告明知该地块不得用作生产建设用地,仍隐瞒实情将该地块租与其,并一再保证该地块可用作水泥管预制品生产场所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博白县法院。

刘柏兰详细了解基本案情后,多次与原、被告沟通,引导双方友好协商,但直至案件开庭审理时,双方意见分歧仍然较大。庭审中,被告称其租赁给原告的场地是属于某村某队部分村民的土地,被告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后租赁给原告的,现在原告给的租金其已支付给那些村民,没有能力再返还给原告;原告则称被告明知该地块为林地,依有关法律法规不得用作生产建设用地,仍隐瞒实情将该地块租与其,已经构成违约,应将租金30000元及押金5500元返还给其。

随着法庭审理步步推进并适时释法说理,原、被告在法庭上互相摆事实讲证据,当事人原本强硬的态度慢慢缓和了下来。

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刘柏兰看到气氛有所缓和,趁热打铁再次对原、被告开展调解工作,耐心地向他们解释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在刘柏兰的用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覃某退还租金及押金22000元给原告邓某,于2023年9月8日前支付完毕。至此,该案成功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群众事无小事,细微处见真情。近年来,旺茂法庭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不断强化诉前调解工作,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切实减轻群众诉累,不断增强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来源:博白县法院
责任编辑: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