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刑法修正案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进行了扩大,但是洗钱罪适用率低、量刑不均衡、反洗钱效果不明显的现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本文以洗钱罪的典型案例为视角,结合洗钱罪的裁判现状、实务困境等情况,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认定是否狭隘、主观明知对洗钱罪定罪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进行扩展、降低主观明知的证明标准等对策建议。
主要创新观点:
1.为适应严厉打击洗钱罪的现实需要,提高洗钱罪的入罪率,提出对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为进行扩容,吸收危害税收征管罪、非法经营罪为上游犯罪。
2.放宽对上游犯罪的明知限制,提升洗钱罪的入罪率。
3.根据不同的上游犯罪类型确定洗钱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以实现量刑均衡。
(正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