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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丨法官助理巧调解 离婚案件和气结
作者:李小龙  发布时间:2023-08-23 15:25:36 打印 字号: | |

8月7日,博白县人民法院英桥人民法庭法官助理窦剑锋在主办法官李小龙的指导下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促成原告陈某海给予被告阮某玉经济补偿15万元,避免了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解决了女方因离婚陷入生活困境的难题,有效化解了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海与被告阮某玉于2008年经媒人介绍认识,之后双方同居生活。原、被告在同居期间于2009年10月生育一子,2012年1月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两人于2012年7月生育一女、2015年9月生育一子,小孩的抚养费一直由原告负担。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从2019年起开始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21年6月22日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2021年9月9日博白县法院作出(2021)桂0923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23年7月5日,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离婚,三个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共同负担。

 

案件处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未能和好。法官助理窦剑锋根据主办法官李小龙的安排,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分析双方的婚后感情、婚姻现状及和好的可能性,耐心倾听和征求被告的意见。被告称自己婚后大部分时间在家里照顾小孩,协助原告工作,没想到为了家庭付出这么多,等来的却是原告的一纸离婚诉状,让其难以接受,不同意离婚。在了解被告的意见后,窦剑锋再次与原告进行联系,指出夫妻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是难以避免的事情,双方应互谅互让、坦诚交流、和睦相处,尽量为小孩的健康成长创造温馨和谐的环境,希望原告谨慎考虑,但原告坚持要求离婚,不同意调解和好。窦剑锋随即与被告取得联系,劝解被告,在原告拒绝和好的情况下,应认真面对现实,不要因离婚的问题闹得满城风雨、鸡犬不宁,一夜夫妻百日恩,做到好聚好散;虽然婚离了但小孩始终是双方难以割舍的牵挂,应该心平气和地商量,妥善解决问题。见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被告不再坚持己见,先前的强硬态度有所缓和,提出愿意接受离婚,但小孩应由其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而且由于其一直在家里照顾小孩,没有经济收入,一旦离婚会陷入经济困境,要求原告给予经济补偿。

窦剑锋见双方有了调解的意向,遂通知双方于8月7日来到法庭,进行面对面调解,与双方的亲戚进行明法释理,希望家属积极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经过不懈努力,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原、被告同意自愿离婚,三个婚生小孩均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享有探望对方抚养小孩的权利,原告补偿150000元给被告,于当天支付100000元,剩余50000元分期支付给被告,至此该起离婚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法律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源:博白县法院
责任编辑: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