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10月7日,博白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吴华杰带领审判团队到龙港新区玉林龙潭产业园区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园区企业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广州甲公司与被告龙潭乙公司于2013年9月20日签订一份《柴油发电机组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销售一台机组设备,价格30万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支付30%作为定金,到货当天支付65%,组装调试后三天内支付剩余5%。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设备安装后被告于2013年10月29日支付20万元付款,此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至今未支付剩余货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10万元及利息7万余元。
因涉案金额不大有调解可能,审判员决定将案件开庭地点定在被告公司所在的龙潭产业园,开庭前办案人员多次与被告龙潭乙公司联系通知其出庭参加诉讼,但该公司仍未派员到庭。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随着书记员的声音响起,庭审准时开始。因本案涉案合同间隔时间较长但被告未到庭,审判员在庭审中对合同履行、款项往来、诉请依据等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整个庭审过程规范、严谨、有序。庭审结束后,吴法官还就当事人对审判流程的疑问和其他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
法官提醒:出庭应诉既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法院将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缺席判决。被告消极应诉不行使自身权利不能阻碍诉讼程序进行,反而可能因为没有参加法庭调查、发表辩论意见而损害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