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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绿色使命 筑牢保护屏障——记玉林市法院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作者:王春楠   陈榕秋  发布时间:2023-10-31 09:19:41 打印 字号: | |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需要司法护航。

 

近年来,玉林市法院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嘱托,2020年至今年8月,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刑事打击、民事保障、行政监督“三审合一”职能作用,挽回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近3700万元。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丽画卷,在玉林大地徐徐展开。

 

立足职能作用 

筑牢司法保护屏障

秋日的六万山森林公园,林木茵茵,郁郁葱葱。为保护栖居于此的自然生灵,玉林全市法院积极发挥司法之力,给这幅旖旎画面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判处被告人田某昆、田某荣、田某为有期徒刑3年。2020年4月,被告人田某昆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田某荣、田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到六万林场高岭分场蚊子水林区非法采伐野生金毛狗植株根茎。3人落网后,法院经审判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万山森林资源丰富,林区内生长着多种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其中又以金毛狗及桫椤较为常见。近年来,非法采挖上述两种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森林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玉林市中院通过梳理2020年以来受理的同类案件发现,被诉至法院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有27件32人。

 

玉林市中院对被告人依法予以惩处,架设起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高压线”,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的指引和评价功能,对公民筑牢生态保护法律意识,全面遏制破坏野生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具有警示意义,充分体现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

 

打击修复并重

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

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一纸裁判并不是案件办理的终结,通过司法裁判,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才是最终目标。


▲2023年8月30日,胡海兰院长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


玉林市中院积极探索构建“生态司法+绿色矫正”新机制,实现生态司法与生态修复及社会治理有机融合。以“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多样化替代性方式让责任人积极承担环境修复责任,2020年以来判令支付生态修复金525.68万元、责令补植复绿面积197.85亩。

 

在陆川县马坡镇界垌村,曾经被焚烧的坡地已恢复山川原貌,补种的树木绿意盎然。“这是我院受理的一起公益诉讼案件现场,判决生效后我们一直在跟进、督促,必须让受损的环境得到修复,要进行‘回头看’,发现未履行到位的及时跟进督促,定期开展回访评估。”玉林市中院院长胡海兰介绍。

 

2022年3月,覃某定在开荒耕作时不慎引起森林火灾。火灾范围过火面积为48.99公顷,林木实际损失值为20.8万元。陆川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定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并赔偿各类费用逾59万元。



为了弥补损失,覃某定主动向法院承诺愿意在缓刑考验期间定期在森林进行防火巡查。鉴于此,陆川县法院发出广西首份《生态服务令》,促使覃某定从“毁林人”变成“护林人”。


 

同时,陆川县人民法院向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积极探索环境生态损害赔偿形式的多样化,形成审判、监察、行政三元配合的立体化联动机制,将生态保护落到实处。

 

玉林市法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刑事判决被告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修复责任,既对破坏生态者起到了打击惩罚作用,又确保受损的生态环境得以有效、及时修复,努力实现刑事处罚与环境修复的有机结合,同步推动违法行为惩治与生态环境修复,切实担当起守护绿水青山的司法责任。

 

凝聚保护合力

构建多元治理格局 

云开山横跨广东、广西两地,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粤西、桂东地区重要的生物多样性宝库和生态安全屏障。9月12日,玉林市中院与茂名、湛江、阳江、云浮、梧州等地市的检察院、法院共同协商,建立云开山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凝聚司法合力,共同擘画云开山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同心圆”。


 

司法保护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途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和绿色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近年来,玉林市法院通过一个个生动的判例,逐步探索着对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更深的理解。

 

2022年3月,玉林市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揭牌,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机制对涉及环境资源的案件进行审理。针对审理难度较大或具有典型意义的环境资源案件,法院组成跨专业合议庭,保证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果。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揭牌

 

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司法衔接。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区域协同、公众参与、司法保障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境资源行政执法机关协调联动,深入推动“法院+N”工作机制,建立“河长+法官”“田长+法官”“林长+法官”协作机制,形成生态环境治理合力。全市法院积极参与南流江、九洲江流域生态治理工作中,挂牌成立市中级人民法院驻市河长办法官工作室。“粤桂九洲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案例入选广西首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典型案例。玉林市法院“河长+法官”模式获自治区高级法院肯定并推广。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河长+法官”协作机制工作推进会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驻市河长办法官工作室揭牌仪式在市河长办举行

 

(转载时略有改动)


 
来源:广西日报   玉林市中院
责任编辑: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