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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丨自动履行:矛盾纠纷化解与诚信建设的双赢
作者:谢英洁  发布时间:2023-11-01 09:34:44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一民事案件的被告来到陆川县法院,在承办法官吴萍的见证下,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认的给付义务,原告向被告出具了收条,至此该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案情回顾:被告H某购得涉案房地产后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的相关手续将房屋变更登记在其名下。原告Y某与H某相识,双方口头协商一致,H某以980000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地产转让给原告Y某。Y某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了800000元购房款给H某,H某出具一份收据,载明收到Y某交来购买案涉房屋连同土地的款项800000元,尚欠160000元于一个月内交清。

此后,由于H某购房时未办理过户手续,导致涉案房地产仍登记在原权属人的名下,且涉案房地产存在兑换、转让等情况未能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过户手续,故H某不能将房地产权属变更过户给Y某,因此Y某未向被告支付剩余的160000元购房款,并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800000元。H某退还100000元给Y某后,剩余700000元未退还。经Y某多次追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H某返还购房款7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的损失。

判决生效后,H某联系承办法官,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义务。2023年10月23日上午,在法官的见证下,H某当场向Y某支付了700000元购房款,Y某表示不再追究本案的其他责任并向H某出具了收条。


 

承担责任的义务人应在履行期限内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需承担执行费用,拒不履行可能被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

诚实守信,自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既保障当事人及时兑现胜诉权益,又消除了义务人的不良影响。陆川县法院坚持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推进民事审判工作,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陆川县法院
责任编辑: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