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没想到,持续了二十几年的父辈恩怨居然真的能在我们这一辈成功化解了。”近日,兴业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排水问题引起的、跨越两代人的相邻关系纠纷。
基本案情
卢某与庞某是邻居,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他们各自建好的房子彼此相邻,相比于卢某建的房子,庞某建的房子地势较高,卢某房屋北面与庞某房屋南面之间原有一条用于排放屋檐水的水沟。20多年前在村委的调解下,卢父与庞父就排水沟问题已达成了一致协议:双方房屋之间的排水沟不能用于排放化粪池水。但是由于庞某家的地势高,产生的化粪池水都要流经卢某房屋,导致卢某房屋周边空气时常有异味。卢某认为庞某的行为严重影响到其正常生活,两家再次产生矛盾,经村委会多次组织协商解决未果后,卢某遂将庞某起诉至兴业县法院。
“庞家的房屋地势比较高,它的排水势必要经过卢家的房屋,卢家应当尊重庞家排水的自然流向。但是庞家在行使排水权利时,也应该尽量避免对他人造成妨害和不便。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保持友好融洽的邻里关系,才是更有利于你们两家人长期和谐安定的生产生活呀!”
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下,卢某与庞某两家自父辈以来的恩怨最终得以成功调解,被告庞某将以暗管的方式排放化粪池水流经原告卢某的房屋,予以排除对原告的妨害。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从高地自然流至之水,低处权利人不得防阻。而对于权利行使的限制限定在合理限度内,应尽量减少给相邻权利人生活带来不便,且不得把一方的方便建设在相邻权利人的不便之上。如给相邻方造成妨害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