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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守护老百姓钱袋子!玉林法院发布3起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
作者:卢根生、邱俊华文  发布时间:2023-12-26 10:29:52 打印 字号: | |


2023年12月25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3起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通过依法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衍生的上下游犯罪行为,体现了玉林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全力守护好老百姓“钱袋子”。

 

玉林法院依法惩治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目录

一、许某东等五人诈骗案

二、苏某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三、陈某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一、许某东等五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中旬,为获得高额报酬,被告人许某东明知上线人员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仍通过蝙蝠APP聊天软件与上线人员进行对接、合作,并决定由许某东将上线人员支付给其的部分款项,拉拢、发展下线人员加入,并提供手机卡、路由器、天线、“多卡宝(GOIP)”、数据线等设备给下线人员从事上述违法犯罪活动。许某东先后拉拢被告人廖某豪、甘某平、刘某峰、黄某文等人加入。廖某豪、刘某峰、甘某平、黄某文等人明知上线人员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仍应许某东的指示和要求,驾乘车辆,携带手机卡、路由器、天线、“多卡宝(GOIP)”、数据线等设备,先后去到北流市城区各宾馆酒店房间内、北流市城区周边偏僻、信号好的地方处将电话卡插在该“多卡宝(GOIP)”上,利用多卡宝机器连接网络远程操控,为上线犯罪人员实施电信诈骗活动提供电话中转服务和话务技术支持,或单独、或共同实施了36起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并获取了相应的非法利益。经查,许某东参与诈骗犯罪36起,涉案金额共计598.13万元;廖某豪、黄某文、刘某峰、甘某平分别参与诈骗犯罪8起、11起、8起、5起,涉案金额分别为118.23万元、158.91万元、118.23万元、70.07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流市人民法院一审,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东等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均已构成了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许某东等5人均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廖某豪等4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判处许某东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廖某豪、黄某文等人六年至四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中的许某东为谋取高额报酬,明知上线人员是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还按照上线人员的指示,拉拢、发展下线人员加入,并提供手机卡、路由器、GOIP等设备为上线犯罪人员实施电信诈骗活动提供电话中转服务和话务技术支持,伙同他人共同实施了36起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骗取钱财598万多元,5名被告人也受到了法律制裁,锒铛入狱。法院提醒,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为了贪图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付出无法挽回的惨痛代价。玉林法院依法打击严厉惩处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工具人”“帮凶”,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的发展势头,坚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二、苏某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至4月,被告人苏某灿与李某某、李某(该二人另案处理)经商量后,认为帮他人“跑分”能赚钱,由苏某灿找上家对接,由李某某、李某找下家借银行卡帮“跑分”。苏某灿与上家约定以资金转账的13%获取提成,其中苏某灿抽5%,剩下的8%给李某某、李某。苏某灿明知是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所得的赃款,为牟取不法利益,仍安排李某某、李某收集了他人的银行卡号帮上家接收诈骗款,并要求他人将收到的款项转给李某某、李某的微信或支付宝账户。李某某、李某扣除事先和苏某灿约定好的提成后,将收到的款项转给苏某灿。苏某灿收到李某某、李某等人的转账共计22.91万元。事后,苏某灿根据上家的要求,在扣除提成后将诈骗款通过购买虚拟货币的方式转给上家。经查明,他人的银行卡流入资金涉及多个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及的诈骗金额合计15.65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苏某灿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资金账户帮忙接收并转账,其行为触犯刑律,情节严重,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苏某灿与他人共同接收并转移犯罪所得款项,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苏某灿是犯意提出者,且负责联络上家等,其行为在整个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苏某灿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上下游关联犯罪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犯罪,也是国家机关打击的重点和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近年来,由于电信网络犯罪日益蔓延,尤其是以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账户等方式助推电信网络犯罪高发多发。本案中,被告人苏某灿明知是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所得的赃款,为牟取不法利益,获得提成,不仅安排他人帮上家接收诈骗款,还将诈骗款通过购买虚拟货币的方式转给上家,使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上游犯罪更易得逞,追赃挽损难度更大。因此,通过本案的审理,一方面,对从事“跑分”转账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能够起到震慑作用,彰显了人民法院全面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坚定决心;另一方面,也警醒广大群众依法、合理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等具有支付功能的账户,避免沦为不法分子的“帮凶”。

 

三、陈某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陈某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其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期间,陈某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入账7698万余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入账2461万余元,合计入账1亿余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博白县人民法院一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陈某程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陈某程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出借出租“两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案件。被告人陈某程为获得每月每卡300元的租金,将两张银行卡和1张手机卡出借给他人。陈某程作为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其应当预见到他人有可能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致使涉案银行卡入账流水超过一亿余元,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明知。陈某程明知他人有可能利用其的银行卡、手机卡仍出借给他人,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对被告人陈某程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体现了人民法院全面惩处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立场。同时警示广大群众,千万不要因贪图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底线,以免给自己和家人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


 

来源: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