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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丨执行捕鱼促活鱼变卖 清偿合伙债务
作者:李创 宋珊珊  发布时间:2024-01-05 08:32:48 打印 字号: | |

好朋友因合伙养鱼,经营过程中矛盾不断,起诉解除合伙关系后,一直不清算合伙财产。近日,依当事人申请陆川县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合伙财产,请来捕鱼工人打捞超八百斤鱼。



2019年12月,李某同谢某口头协商由李某提供资金、谢某提供场地,两人合伙养鱼。达成口头协议后,李某在岸边修建高密度养鱼池,同时购买鱼苗投放至谢某的两个鱼塘中的下鱼塘及高密度养鱼池养殖,上鱼塘并未进行投放。2021年5月,因征地事宜为避免财产不清,两人补签了从2019年12月以来的《合作养鱼协议》,下鱼塘及高密度养鱼池被征收后,两人把这些鱼全部放到上鱼塘混养,并同意大家共负盈亏,各占50%。2021年9月后,被告谢某因养猪需要离开公司处,李某通过微信向谢某发送养鱼每月收支情况,后双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矛盾,原告以经营出现亏损为由欲解除合伙、出卖鱼塘的鱼挽回损失,谢某不同意。两人的合伙纠纷遂诉至法院。

合伙不同于其他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往往具有较强的人身信任属性,相互信任是合伙关系的基础;双方当事人因友情和信任而合伙,法院经审理认定两人合伙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构成合伙合同关系。但由于2021年9月后两人因何时出卖活鱼等经济问题争吵不断,发展到在合伙问题上不沟通不处理,丧失信任基础,继续合伙已无法达到合同目的,对双方当事人都不利;且双方合同并未约定合伙解除的时间和条件,视为不定期合伙合同,故任何一方均可请求解除合伙关系,现李某请求解除与谢某签订的《合作养鱼协议》、解除合伙关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因为涉案的鱼均属于合伙经营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后,应进行处理;双方合伙合同解除,应当对该池塘的活鱼打捞后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消合伙期间各项债务支出后再在原、被告间进行分配。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约谈被执行人谢某,并通过面谈、短信、电话通知及实地张贴公告等多种形式要求其在限期内配合变卖活鱼。但谢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怠于履行。



此次执行行动,陆川县法院执行干警现场耐心释法说理,并指导工作人员提前两天开始对鱼塘放水,对活鱼进行打捞、清点、登记、变卖。耗时2天半,此次执行活动圆满完成。

来源:陆川县法院
责任编辑: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