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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破坏者”成“修复者” ——陆川县法院发出2份环境保护司法令状
作者:江秀秀、宋珊珊  发布时间:2024-01-08 16:28:07 打印 字号: | |

为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健全环境保护司法令状制度,陆川县法院陆续发出《生态修复补植令》《土壤生态修复令》等,实现环境诉讼从填补性救济向预防性救济转型,并与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实行委托监督管理制度,重点针对环境损害程度和生态修复方案等核心要素给予监督考核,让生态修复落到实处。



“去年种的树,现在已经长得很好了。”黄某指向远处一抹“新绿”,向法官和生态环境局的工作人员示意他生态补植的成果。据悉,2023年2月份,被告人黄某向他人购买了乡里的一片桉树后,还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就雇请工人进山砍伐林木并外运销售。“这是一场深刻的普法教育,我经常跟乡亲们以及我的后辈普及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黄某和法官笑谈。



补植修复不仅是环境保护的要求,也进一步促进了山林循环经济的有序开发。“在没砍伐树林之前,我利用成片的山林养鸡鸭,获得了不少的收益,后来山林被砍了,鸡鸭也不好养了。”张某之前因滥伐八角、梨树等林木被判刑,并承诺主动复原已砍伐的树林。在涉案现场,原来光秃秃的那一片树林现在已经郁郁葱葱,树苗长势喜人。



非法采矿行为不仅造成矿产资源的流失,也造成周边生态环境的破坏,陆川县法院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促使被告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2022年,被告人李某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采,案发后,李某退出非法采矿违法所得及缴纳罚款,并对非法采矿造成的地质环境损害进行了有效修复。

“谁破坏,谁修复;谁破坏,谁补偿。”涉环境资源审判的被告人主动承担定期在受损的山岭上补植复绿工作,填补生态功能损失,恢复生态平衡。从法院责令被告人恢复生态到被告人主动修复生态,环境资源审判的作用不仅限于惩罚,更体现法院以审判促修复、促保护,在法律规范的裁量空间内,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陆川县法院
责任编辑: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