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的婚姻是男女青年的梦想,但当感情不再时,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往往很容易引起各种纠纷。近日,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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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情
2019年,原告刘某与被告莫某在广东工作期间相识相恋。2020年12月,刘某与莫某订婚,并向莫某给付15万元彩礼。此后,莫某到刘某家中生活,与刘某共同经营一家奶茶店,但二人一直未举行婚礼或办理结婚登记。
随着两个人的深入了解,二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争吵也愈发不可调和。2023年1月,莫某与刘某断绝关系后返回自己家中生活。同年7月,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莫某解除婚约并返还全部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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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给付彩礼是一种附条件赠与行为,只有在附条件成就时生效,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所附条件未成就,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刘某与莫某从未举行过婚礼,亦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莫某应当向刘某返还彩礼。但由于莫某长期参与刘某一家的生产生活,因此在确定返还数额问题上,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双方为订婚支出的合理费用、妇女权益保护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莫某返还8.2万元给刘某。
法官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要求退还彩礼,但因恋爱期间彼此之间情感与各项付出无法衡量,应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婚约财产纠纷,对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具有积极意义,能够有效彰显司法的温度与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