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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丨法官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为受家暴妇女撑起“保护伞”
作者:廖夏  发布时间:2024-03-11 10:12:33 打印 字号: | |

 “党法官,我能不能不去开庭啊?怕他见到我打我”被告人赖女士开庭前向主办法官党海莉诉说自己的担心和害怕,这是青年法官党海莉承办案件以来接到的第一件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

冯某和赖某结婚十多年,婚后因为各种琐事矛盾渐生,两人经常争吵,据赖某称:冯某多次对其实施暴力行为、恐吓威胁她,派出所也因此多次出警。

党法官收到赖某递交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调查了解符合申请条件后,第一时间制作文书并向赖某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派出所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将此文书送达至冯某家中,依法对其进行训诫。

陆川县人民法院裁定:禁止冯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赖某等家庭暴力行为。后双方经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冯某未有违反保护令行为。

法官说法:在家暴中,从来不分男女 ,只有受害者和施害者。如果因家暴遭受伤害,第一时间应报警寻求帮助。而除了报警,也可以选择不依附于诉讼和其他程序而单独提起的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也不仅适用于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暴力行为,也适用于发生在由血缘、婚姻、收养关系以及共同生活的各种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如果遭受家庭暴力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来源:陆川县法院
责任编辑: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