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载他们,他们在我驾驶的车上吸毒,这也算容留他人吸毒吗?”被告人黎某问道。4月16日下午,北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案,陵城小学100余名师生到庭旁听庭审。
2023年11月,被告人黎某驾驶汽车从广东回北流市某镇途中,多次容留冯某、林某某在车内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12月,被告人林某容留黎某、冯某等人在酒店房间内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黎某、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林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刑律,均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分别判处被告人黎某、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4000元。
庭审结束后,干警就庭审案例向同学们释法,通过与同学互动、提问,让同学们了解到毒品种类、毒品的危害、如何拒绝毒品以及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随后,同学们还参观了法院禁毒文化长廊。
法官说法
依托咪酯又俗称“烟粉”。自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正式列入第二类管制精神药品目录,非法吸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等一律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下或主动前来时的被动提供。对于容留场所的界定,不仅包括长期固定的住房或其他场所,也包括行为人临时租住的可控制、支配的酒店、KTV、饭店包厢等,甚至是车、船等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