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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绿水、护青山、佑生态——陆川县法院书写生态环境“绿色答卷”
作者:江秀秀 李金洪  发布时间:2024-08-16 16:19:14 打印 字号: | |

2024年8月15日是第二个“全国生态日”,为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陆川县人民法院开展了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活动,通过严厉惩处涉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建立健全判后回访制度、推进生态保护多元共治、建立司法保护基地、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等方式,用“天平红”守护“生态绿”,为陆川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判后回访,让“毁林人”变“造林人”

2017年至2023年3月期间,A公司在部分办理林地临时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在某山岭取土回填矿区矿坑、堆石料等,改变占用林地用途,在临时用地到期后未在期限内按要求恢复林地,造成林地资源毁坏,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合计119.299亩。其中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份,A公司在法定代表人陈某主持生产和管理下,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合计97.878亩。

陆川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A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和生态损害赔偿金。陈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审理期间,陈某主动向陆川县法院承诺,愿意在缓刑考验期间对所损毁的林地进行补植复绿恢复生态。陆川县法院根据陈某承诺向其发出《生态修复补植令》,让被告人自觉主动履行补植复绿的义务,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绿水青山。

8月2日,陆川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江秀秀法官一行来到A公司采矿、取土的山岭上,实地查看A公司复绿树木的长势、提示A公司在生产的同时要更加注重环境资源修复性建设整改。经过补植复绿,昔日的被毁坏的山岭已经披上绿装,树木长势良好,生态环境得到了修复。

 

庭审进村屯,以案释法护青绿

“现在开庭!”随着清脆的法槌声落下,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在马坡镇东西村开庭审理,20余名村民前来旁听庭审。

2019年10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陈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挖毁共同租赁的山岭约11.4亩,造成大量林地被毁坏,并取土外运销售,从中各获利6000元。

庭审过程中,王某、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认罚,并对自己非法占用农林地造成生态环境被破坏的行为表示后悔。该案将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陆川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法官围绕“全国生态日”主题,向现场群众进行了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治宣讲,并发放了宣传资料,组织群众一起学习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及其他涉环境资源常见罪名的法律知识,号召群众共同守护生态环境。

 

召开联席会议,共护绿水青山

8月1日,陆川县法院与陆川县公安局、陆川县检察院、玉林市陆川生态环境局召开联席会议。

会上,与会单位重点围绕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解决部门协作间遇到的法律问题,探讨生态损害赔偿金的使用管理问题,商议设立九洲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有关事宜。与会单位均表示,要以此次联席会议为契机,加大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推动生态保护协同共治,为陆川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建立保护基地,以司法之力守护九洲江

8月12日,陆川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在吹塘湿地公园设立九洲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形成“案件审理+生态修复+综合治理+法治教育及宣传”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体系。

陆川县人民法院将以九洲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作为省际联络站,统筹运用刑事制裁、民事赔偿、行政监督等手段,强化多方联动,共同应对生态环境保护具体问题,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九洲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新格局。

同时,陆川县人民法院将不定期在九洲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学习教育活动,通过让违法者参加公益劳动、在基地公开审理涉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邀请普法志愿者现场以案释法等方式,让基地成为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联防共治教育的重要载体。

 

加强普法宣传,凝聚生态保护共识

8月15日,陆川县人民法院干警来到九洲江畔,开展以“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干警们通过设立咨询台、悬挂横幅、分发宣传单等方式,向来往的群众传播生态环境保护知识,面对群众的咨询,干警们结合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以通俗易懂的语言释法说理,引导群众主动学法、守法、用法,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行动中来,做生态文明的践行者、推动者。

此次活动分发资料120余份,接待群众咨询20人次,进一步提高了辖区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山水之间,法徽闪耀。陆川县人民法院将立足和延伸审判职能,积极探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路径,持续加强司法协作,不断做优做实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让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以高品质的司法服务书写生态环境“绿色答卷”。


 
来源:陆川县法院
责任编辑: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