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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纷于诉外 止讼于庭前——玉州区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纪事
作者:钟小伶、 文森  发布时间:2024-08-20 11:17:20 打印 字号: | |

“消未起之患,医未病之疾,治无事之前。”近年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与安全感。

 

释法明理  事心双解

“不是不给你结算劳务费,而是我们之前说好下雨天演出的劳务费减半,现在你不认账,怎么结算?”“下雨天我也照常演出,凭什么减劳务费?”近日,在玉州区法院调解室,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争得面红耳赤。

 

彭某是一名文艺工作者,2023年7月31日,其经李某介绍到广东省河源市进行为期18天的舞蹈演出,约定演出劳务费为6500元、交通费为510元,共计7010元。但演出任务结束后,李某却拒绝支付劳务费。无奈之下,彭某向法院起诉。

 

“案件涉及标的额不大,两人之所以闹到法庭主要问题在于缺乏沟通。不如我们搭个平台,让他们坐下来好好聊聊……”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了解到两人并非第一次合作,有比较好的调解基础,遂决定“努力一把”,推动案结事了。

 

“李总,您为什么不愿意支付劳务费呢?”在调解室,法官以拉家常的语气开了头。

 

“在河源市期间,频频下雨,演出不能正常进行,收入也少了,不能按原计划支付劳务费。”李某吐槽他减少彭某劳务费的原因。

 

原来,李某组织彭某在河源市巡演的时候,遇上风雨天气,还发生了洪涝灾害,演出场次减少,收入锐减。因此,李某提出减少彭某劳务费,彭某当时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李某便认为彭某默认了。

 

“小彭,你和李总是合作伙伴,应该互相体谅……”法官耐心向彭某介绍劳务合同的相关条款和法律规定,释法明理。

 

当天,在法官和风细雨的劝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确认尚欠彭某劳务费及交通费共计5250元,当庭支付1000元,剩余钱款于8月底前分期支付给彭某。

 

超龄工作者“劳有所得”

“如果没有难处,谁愿意退休后还出来干活,谁不想安度晚年?”玉州区法院在办理一批超龄工作者劳务费纠纷案件时,一名当事人心酸地说道。

 

当事人甘某,他退休后,为了缓解家庭经济压力,入职玉州区某服装厂做车工。但从2023年9月到2024年1月,甘某被老板以各种理由拖欠劳务费3164元。在多次追讨无果后,甘某向法院起诉。

 

接案后,法官第一时间联系服装厂负责人,向其释明拖欠劳动者劳务工资的不利后果,希望他体谅甘某作为超龄劳动者务工的不易,及时支付拖欠的劳务费。

 

“法官,我也有难处啊,这几年生意难做,资金回笼难,麻烦您帮我们调解吧。”电话中,服装厂老板提出调解要求。

 

随后,法官将双方当事人约到法院调解室。

 

“甘阿姨,我不是有意拖欠您的工资,这么多工人的工资,不是一笔小数目,容我缓缓。”服装厂老板无奈地表示,工厂经营遇到困难,实在无力一次性付清拖欠的工资,希望甘某能够宽限时日,允许分期支付所欠工资。

 

甘某理解老板的不容易,同意分期付款。就这样,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服装厂老板将拖欠的工资分3期支付给甘某,9月10日前支付完毕。

 

“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像这类退休后还参加工作的劳动者会越来越多,保护老龄工作者的利益也是对社会的尊重。”承办法官说。

 

庭前解纷化讼止争

近年来,有很多年轻的产妇选择在月子中心坐月子,但如果不做好财务规划,则有可能遇到麻烦。

 

2023年6月25日,被告黎某、钟某夫妇与原告某月子中心签订了母婴护理合同。之后黎某在月子中心住了32天,产生服务费合计1.9万元,双方就服务费进行了确认。坐完月子后,黎某因经济困难暂时无法向月子中心支付服务费,要求宽限几天。2023年7月27日,月子中心与黎某夫妇签订协议,约定黎某夫妇于2023年7月30日前将所欠服务费付清,逾期的按约定的标准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此后,黎某夫妇并未按合同支付服务费,月子中心遂将黎某夫妇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发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争议的标的额不大,遂决定进行庭前调解。开庭当天,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告知黎某夫妇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后果,同时也劝月子中心作出适当让步。最终,在法官努力下,月子中心同意在违约金方面作出让步,黎某夫妇表示已经筹措到费用,同意马上支付服务费。当天,在法官的见证下,黎某夫妇支付2.3万元服务费(含违约金)给月子中心,月子中心当场提交撤诉申请。

 

民有所需,我有所为。玉州区法院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创新工作理念、方法手段,在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等关键环节精准发力,促进社会持续和谐稳定。

 

(转载时略有改动)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玉州区法院
责任编辑: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