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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民生案件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
作者:执行局文,林小雨图  发布时间:2024-11-25 09:18:59 打印 字号: | |

以法治“力度”提升民生“温暖”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民生案件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

 

11月21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民生案件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三年来全市法院涉民生案件执行工作有关情况,并公布5起典型案例。广西法治日报、玉林日报、玉林电视台等媒体记者应邀参加发布会。发布会上,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陈华回答了记者提问。

近三年来,玉林市法院以“如我在执”的意识办好关系民心向背的“小案”,通过依法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相结合,灵活运用各项执行措施,用“真金白银”兑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过有力度、有温度的执行工作真正为人民群众解决好急难愁盼问题,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共收各类涉民生执行案件7447件,申请执行标的79141.93万元,执结6717件,执行到位金额19969.85万元,司法救助263人,救助金额331.29万元。其中共收涉农民工执行案件3875件,执结3613件,执行到位金额7014.57万元。


一是持续开展专项执行活动,在努力兑现当事人合法权益上想作为。全市法院持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八桂执行风暴·玉林执行”专项执行活动,高频次开展集中执行,将追索劳动报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等涉民生案件作为“八桂执行风暴·玉林执行”集中统一行动的重点,先后开展了“小标的大民生”、 “诚薪护航百日攻坚”、“春猎执行风暴”等专项执行活动。在专项活动中,全市法院坚持高站位统筹、高起点谋划、高标准要求,在组织中强领导强布置强督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在行动中建台账清底数聚合力善执行,扎实推进专项行动开展,三年来,全市各法院共集中统一行动67次,出动执行干警约3245人次。

二是用足用活执行措施,在彰显司法权威上敢作为。因涉民生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大部分为老弱病残、文化程度不高等弱势群体,全市法院坚持“三主动”原则,即对案件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主动走访了解申请执行人的生活情况、主动协调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履行协查协办义务;坚持“三尽快”原则,即尽快立案、尽快办理、尽快发放执行案款。对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玉林市法院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采取强制措施,形成有力震慑作用。共拘传779人,拘留303人,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名单一批人,以拒执罪被判处14人。

三是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彰显司法温度上善作为。为了充分平衡各方当事人权益,全市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并非恶意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以“执行督促”为主要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对暂时陷入经营困境的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审慎使用强制执行措施,防止因执行措施不当加剧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灵活采用“活封”(允许企业使用被查封的生产设备进行生产)等措施;综合考量被执行人的生产条件、履行能力等因素,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通过抵押担保、分期履行、给予执行宽限期等方式,助企纾困,帮助企业获得再生,让执行既有“力度”又充满“温度”。

四是落实司法救助机制,在撑起困难群众“暖心伞”上能作为。全市法院积极作为,认真落实司法救助机制,在查明案件已是“执行不能”且申请执行人面临生活困难情况下,对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彰显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关怀,让老百姓真切感受到司法获得感。

下一步,玉林市法院将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持续强化“小案件关系大民生”的工作理念,聚焦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围绕涉民生案件持续攻坚,执行不怠,努力将公平正义从“白纸黑字”变为群众手中的“真金白银”,以法治“力度”提升民生“温暖”。

会上还发布了5起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体现了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助企纾困,用法治厚度涵养民生温度,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贡献执行力量。

 

案例一

蔡某华与蔡某洋、蔡某新、管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

——对刑满释放已成年且具备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恢复执行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蔡某华

被执行人:蔡某洋、蔡某新、管某某

执行法院: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2年8月,不满18周岁的蔡某洋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蔡某洋的父亲蔡某新、母亲管某某赔偿蔡某华经济损失6万元。

判决生效后,蔡某华申请法院执行。执行中查明,蔡某洋被送至监狱服刑,其父亲蔡某新长期下落不明,母亲管某某无固定收入,3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03年12月,执行法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4年1月,执行法院得知蔡某洋已刑满释放且有经济收入,即引导蔡某华申请恢复执行。因蔡某洋已经成年,执行法院经查询,发现蔡某洋有银行存款,即依法划拨其银行存款足额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蔡某华,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不是“免赔金牌”。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其责任承担应遵循本人承责为先的原则,监护人的替代责任并不排除未成年人本人责任。当侵权人未成年且无责任财产时,由监护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既符合法律对监护人监护责任的要求,也有利于最大程度上弥补受害者的损失。但当侵权人成年后,受害人的损害因监护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多年未获赔偿时,若仅以监护人的替代责任豁免侵权人本人的赔偿义务,既缺乏公平性基础,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本案中,作为侵权人的蔡某洋已成年且服刑完毕,即使执行程序中止多年,但只要发现其具备执行能力,人民法院仍可积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玉林市两级法院始终秉持司法为民的理念,关怀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用真金白银兑现司法为民的庄严承诺。

 

案例二

杨某某等18人与被执行人倪某等4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预拘留”震慑被执行人,追回欠薪8万余元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等18人

被执行人:倪某等4人

执行法院:兴业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至6月,杨某某等18名农民工受雇为包工头倪某等4人砍伐480多亩桉树,完工后,倪某等4人却以无钱为由不支付尚欠的8万余元劳务费。杨某某等18名农民工向人民法院起诉,判决生效后,杨某某等18人申请强制执行,兴业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立案受理。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考虑到本案为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且涉及农民工较多,执行法官高度重视,立即开展执行工作。执行法官经查询发现4名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但执行法官不气馁,到4名被执行人作业过的山林调查走访,发现4名被执行人长期从事桉树买卖行业,经营良好,初步判断被执行人有逃避债务、规避执行之嫌。执行法官多次到被执行人家中,但4名被执行人均故意躲避,其家人对执行法官的到来漠然置之,对此,执行法官亮明态度,留置送达“预拘留”决定书,明确如逾期不履行的,将采取拘留措施。迫于强制措施的威慑力,期限到后,4名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执行法官,交清全部执行款,杨某某等18名农民工全部拿到了自己的辛苦钱。

 

【典型意义】

“民生无小事”,农民工被“欠薪”问题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玉林市两级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初衷,面对被执行人故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之时,执行法官果断运用预拘留强制措施的震慑推进案件的执行,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曾某某等12人与万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系列执行案

——农民工遇“执行不能”,司法救助护民生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等12人

被执行人:万某某

执行法院: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曾某某等12人到万某某开办的某加工厂工作,至2023年9月,万某某尚欠曾某某等12人工资共计6万余元。曾某某等12人诉至法院后,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执行中,执行法官查询到,万某某因经营不善,早已负债累累,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众多,财产早已被其他法院执行且远远不能覆盖其整个债务,大部分执行案件只能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法官考虑到曾某某等12人均为农民工,家庭经济来源主要依靠打零工,收入不高,部分申请执行人因拿不到工资,导致家庭生活困难。针对该情况,执行法院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对曾某某等12人发放6万余元的司法救助款,曾某某等12人的工资全部得到清偿。

对于万某某,执行法院继续对其采取执行措施,一旦发现其有可供财产执行后,将依法处置,并在救助款的额度内将执行款依法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执行不能”: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因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该类案件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

强制执行中司法救助的目的并非国家兜底解决“执行不能”的问题,而是通过对资源分配的微调,缓解“执行不能”时申请人的生存压力,且对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请人只进行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在各类执行案件中,存在某些申请人对原始风险判断的过错程度较轻或无过错的情形,诸如人身损害类、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类、抚养赡养类、劳动报酬类等执行案件,申请人确有生活困难的,尤其应当予以救助。

开展司法救助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已“执行不能”且申请执行人面临生活困难情况下,对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彰显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玉林市两级法院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司法为民宗旨,传递司法温暖,努力使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

 

案例四

何某某与广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执行宽限期” 助企纾困,善意文明执行获双赢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

被执行人:广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北流市人民法院

 

何某某是广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员工,因公司拖欠其工资2万余元,依生效法律文书于2023年11月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公司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公司的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远不够支付何某某及其他人的工资。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执行法官表示,自己并非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由于经营回款慢,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在原本承诺的期限内结清工人工资,才引发了劳资纠纷。现在公司经营状况正在逐渐好转,且有应收货款,希望法院给予宽限时间,不要冻结公司银行账户,不要对公司法人进行限制高消费,等公司收回货款后立即发放工资。

执行法官对该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了初步评估、核查,发现公司在正常经营且有应收货款,应具备还款能力。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下,法院不冻结公司的银行基本账户,不对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给予被执行人一个月的执行宽限期,但对该公司的一批机械设备进行“活封”,准许公司继续用查封的机械设备进行生产经营。

一个月后,该公司货款资金回笼,公司主动将欠何某某及他人的工资全部足额发放,法院对查封的机械设备进行解除查封。

 

【典型意义】

执行强制措施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该案中,执行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综合考量实际情况,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给予企业宽限期,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给出了执行最优解。

下一步,玉林市两级法院将继续以优化营商环境、精准服务企业为宗旨,最大限度减少执行对企业的不利影响,帮助企业获得再生,让执行既有“力度”又充满“温度”。

 

案例五

陈某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案

——情法兼顾执行“抚养权” 刚柔并济化解孩子“争夺战”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刘某某

执行法院:陆川县人民法院

 

陈某某(女方)与刘某某(男方)同居期间生育一男一女,双方感情破裂后,2022年9月,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确认,解除同居关系,共同生育的不到2岁的儿子由男方刘某某抚养,3岁的女儿由女方陈某某抚养,双方均有探望小孩的权利。但刘某某不仅拒绝履行将女儿交由陈某某抚养,而且拒绝陈某某探视孩子,陈某某无奈于2023年1月申请法院执行。

执行中,执行法官考虑到该案执行“标的”的特殊性,决定以调解为主,稳妥解决此案。执行法官几次到被执行人家中与其母亲等亲属进行沟通,并向当地的村委会及其子女就读的幼儿园老师了解孩子的生活、学习情况,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 希望刘某某全家允许陈某某探视两个幼小的儿女,让孩子感受到母爱,使他们健康成长,并按照双方的约定,将女儿的抚养权交给陈某某。但刘某某继续百般阻挠陈某某探视,还故意外出躲避,更换联系方式,鉴于刘某某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官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迫于法律的震慑力,刘某某终于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执行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刘某某将女儿的抚养权交给陈某某,双方均能互相探视小孩。至此,本案画上完美的句号。

 

【典型意义】

抚养关系虽然可变,血脉亲情却不会断。本案的执行难点在于执行标的的人身专属性,执行法官考虑到抚养权纠纷案件的特殊性,采取刚柔并济、多措并举和善意文明的执行方式,悉心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化解双方矛盾,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做出有利于自己与子女的选择,最终促使案件定纷止争,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


 
来源: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