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对该调解协议均无异议,请确认无误后签字。”12月10日,博白县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4年5月30日,被告曾某某(卖方)与原告庞某某(买方)签订《林木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博白县某镇某村(按林班图)速生桉树(约810亩)按广西林业集团设计图为准全部林木卖给原告砍伐销售,原告支付被告25万元定金,工人进场开始砍伐再支付155万元及其他余款。
签订《林木买卖合同》后,原告如约支付了25万元定金给被告,但被告收到定金后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让原告进场砍伐林木,并自行安排工人进场砍伐涉案林木。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无奈只能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由被告双倍返还定金50万元。
庭审中,承办法官充分听取原告诉求及被告辩论意见。被告答辩时称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50万元,表示可以返还25万元定金加3万元补偿给原告。
了解到被告有退还定金的意愿,承办法官敏锐地发现该案有调解的可能。于是承办法官在庭审调解阶段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积极劝说双方,但由于原告坚持要求被告一次性返还35万元,而被告表示只能返还28万元,双方争执不下。
虽然如此,但承办法官并不气馁,庭后仍多次电话联系原、被告进行调解,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辩法析理,告知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是诚信之基,违约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也向原告转达被告的实际困难,希望双方能够相互理解、各让一步。
终于,经过多次沟通后,原告的态度有所缓和,表示可以让步,要求被告一次性返还30万元便同意调解。承办法官马上电话联系被告劝说道:“确实是你根本违约了,你也确实收到了原告25万元定金,原告为了购买这批林木,专门进行了林调工作,还多方向亲朋好友借款筹集资金,付出了很大精力与心血,现在你收了定金又不将林木交给原告,确实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原告要求你给予一些赔偿,也在情理之中,大家互谅互让,便捷友好的解决纠纷对你们双方都好......”经过承办法官一番耐心的劝解后,被告终于同意返还30万元给原告,但表示目前经济紧张,暂时不能一次性返还。承办法官继而将被告的意愿告知原告,并让原告也体谅被告的难处。最终,双方于12月10日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于2024年12月20日前返还200000元,2024年12月31日返还100000元给原告,至此,该案得以成功调解。
下一步,博白县法院将继续扎实开展调解工作,树立“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工作理念,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做到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审判工作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