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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出具欠条,欠款如何还?
作者:张春红  发布时间:2024-12-17 08:37:06 打印 字号: | |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双重身份,既可以代表公司从事职务行为,也可以作为自然人从事个人行为。在交易中,有时会出现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为公司所欠债务写下欠条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近日,陆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承揽合同纠纷,依法判决法定代表人和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情简介:何某是一家家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家居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黄某因房屋装修要定做家具衣柜,经亲戚介绍联系到何某,双方达成初步意见后,黄某交付2200元定金给了何某。当月,黄某与家具有限公司签订了《家居供销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当日,通过扫码的方式向家居有限公司支付了10200元作为定金。

合同签订后,家居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制作衣柜。黄某多次催促未成,遂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通知双方到场,何某在派出所以其个人名义出具内容为:“本人何某……收定金12400元,因无法交货,经协商退还定金12400元,外加补偿600元……”的《欠条》一份给黄某收执。立下欠条后,何某于当日通过微信退款186元,余款经黄某多次催收未果,遂于2024年将家居有限公司和何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黄某和被告家居有限公司签订的《家居供销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正确、全面的履行合同义务。原告黄某已依约履行了给付定金义务,被告家居有限公司不履行定作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其违约行为,造成原告黄某定作衣柜的目的不能实现,被告家居有限公司不能履行合同,应承担退款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何某是否与被告家居公司共同承担本案退款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由于家居有限公司不履行合同,原告要求退款遭到拒绝后,遂向公安派出所报警,在派出所被告何某就收取定金12400元及补偿损失600元达成退款一致意见后向原告黄某立写《欠条》,表示其个人对应退款项13000元分期付清,逾期自愿承担利息的违约责任。《欠条》是被告何某个人立写,何某个人自愿承担全部退款责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欠条应对被告何某产生法律约束力。故原告请求被告何某和被告家居有限公司承担共同退款责任,合法有理,本院也予以支持。


 
来源:陆川县法院
责任编辑: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