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将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度融入执行工作,北流法院新圩法庭充分发挥法庭直接办理执行案件的前沿阵地优势,创新性探索“法庭+执行”工作新模式,由法庭的执行团队直接受理及执行该庭的生效文书,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使执行效果实现最大化。
资源共享促履行
将法庭与执行局驻庭团队的警车、物资及干警进行系统、资源、人员的共享,构建“法庭庭长+执行局副局长+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执行团队,依托执行团队常驻法庭后充分发挥工作人员对辖区“人熟、地熟、物熟”的优势,建立执行案件督促履行前置机制,将涉及执行的要素分解到审判的各个环节加以防范、破解,最大程度减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2024年10月,新圩法庭受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原告罗某诉被告刘某拖欠租金29800元两年有余,在案件送达过程中发现刘某所留的电话号码为已经停机,而原告所提供的地址也无法找到刘某,该案件的承办人邓水金法官通过案件关联人发现刘某在本庭还有其他未履行完毕的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案件及在其他法院与其妻子一起还有其他纠纷,该案件中其妻子到庭参加了诉讼并签有地址确认书。经与驻庭的执行主办人谢文杰法官联系,谢文杰也正苦于寻找刘某无果,两人一合计,让邓水金通过尝试拨打其妻子电话看能否联系刘某,幸运的是刘某妻子接听了电话,在得知本起租赁合同的起诉情况后,刘某妻子对租金的结算金额意见很大,认为他们早已退租,不认可原告所提出的金额。11月8日,在刘某到庭安检后,邓水金及时通知谢文杰,于是在开庭日,在承办法官与执行法官的协同联动下,刘某与案涉租赁合同的原告罗某民事调解,双方重新结算租金并当庭支付,而通过谢文杰释明如不履行判决义务将会面临的法律后果,刘某与民间借贷执行案件的申请人也达成了执行和解,承诺分两期履行还款义务,一次性成功化解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及一起执行案件。
审执联调解纷争
在驻庭执行团队与法庭审判团队之间构建立审执有效衔接、高度配合的新模式下,审判法官在调解及判决时充分考虑判决的可执行性,多方位考虑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赔偿能力等因素,作出更有利于当事人到位的调解或判决,必要时,执行法官加入对案件的调解,结合执行角度给出最优调解方案,既保证案结事了又能提高调解案件的当庭履行和自动履行率,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的产生,从根本上化解矛盾。
“你欠我4万多元的饲料款,每次问你要钱都说卖了猪就给,现在还想让我先解封你的银行卡,想都别想,”审判庭里,作为原告的某饲料店老板李某拒绝对被告傅某的银行卡进行解封。
作为买卖纠纷的被告傅某在新圩镇开有一个小型养猪场,自2015年3月开始就在李某的饲料店里以赊账的形式购买猪饲料,2019年经双方结算,傅某尚欠李某饲料款41200元,傅某出具欠条给李某,承诺2021年12月底前还清,但付款期限届满,傅某一直以生猪未出栏为由至今尚未付清货款给李某,李某多次催告无果后,遂于今年1月份起诉至法院并申请对傅某的银行账号进行了保全。
宋柳法官受理案件后,经过认真分析研判认为该案金额不大,如能及时疏导调解,可确保问题不激化、矛盾不升级,且能保证双方后续继续合作的可能,认为最终通过调解结案最为适宜。于是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宋柳的耐心调解,李某同意让傅某分期履行,但是在傅某提出要求对其银行账号解封的时候,双方又产生了新的问题。李某担忧账号一解封傅某把钱转走了以后难执行,而傅某则认为不解封,自己不仅没法维持猪场运营也没法转钱给李某。为让双方都能放下忧虑妥善解决矛盾,宋柳当即联系驻庭执行团队的覃一轩法助一起参与调解,覃一轩则从执行的角度,一方面耐心细致地向傅某说明如果在诉讼期间恶意转移财产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也向李某释明双方可约定傅某在履行一定的义务后,李某再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最终,在审判法官和执行团队的联合调解下,双方很快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傅某当场联系其朋友借款10000元,由其朋友直接转账到李某支付宝账户,剩余欠款分三期分别在每季度还款10400元,李某在收到傅某朋友的代还款项后,即当庭申请解除对傅某银行卡的保全。“傅某已经提前给完我钱了,而且他现在也继续在我这里买饲料,谢谢你和宋法官……”10月21日,李某致电覃一轩告知已提前收到傅某最后一笔还款并表示感谢。
紧密协作助执行
审判法官对有支付义务的裁判文书,附上督促履行告知书,对督促履行未果的申请执行案件,由法庭执行团队开展网络查控、线下调查、财产处置等,对需要进入强制执行的案件,执行法官与审判法官一起评估执行可行性及制定执行方案,大幅缩短案件节点流转时间、审判人员沟通案情的时间及来回往返路途的时间,大大提升了案件执行效率。
“想不到从我起诉到今天执行,不用几个月就在法庭解决了我的问题,早知道这么方便,我就不用忍受那么多年了,非常感谢你们解决了一直困扰我的通行问题,路通了,我的心也不堵了。”申请人梁某在签署结案证明时对法官连连表示感谢。
申请人梁某与被执行人林某系前后屋邻居,林某家的房子在梁某的前面。2021年10月,林某旧房翻新时因排水问题与梁某发生争执,梁某多次阻挠林某施工,2022年4月,林某起好新房后,因不服梁某当初的阻挠,将剩余的沙石、砖块等材料堆放双方平时通行的通道上,致使原有的通道变小,住在后面的梁某一家无法正常通行,梁某多次要求林某将材料清理未果遂于2024年1月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林某坚持自己的材料只是存放在自己的地上,并没有影响梁某一家的出行,承办法官多次前往现场勘查、测量,确认因林某堆放材料,致使原来2米宽的通道仅剩1米左右,无法通行小车,最终判令林某搬移消除堆放阻塞在通道上的沙石料、砖块等阻碍物。
2024年5月,判决生效后,梁某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考虑到来林某与梁某系邻居关系,驻庭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协商,劝解林某主动搬移阻碍物。但林某无动于衷,拒绝履行。为保障梁某的正常通行及胜诉权益的实现,执行法官及时向审判法官了解现场具体情况及双方的实际情况,并与审判法官一起对执行可能性及风险进行评估后,制定了强制执行方案,另一方面主动联系了当地政府和村委及派出所,获得了相关部门的支持。执行当天,法庭干警按方案分工开展工作,设置警戒线、疏散围观群众,指挥挖掘机和工人对阻碍物进行搬移。历时三个小时的有序执行,沙石料、砖块等阻碍物被逐一清除完毕,梁某验收后当场出具了结案证明。
执行团队驻法庭办案,最大程度充分发挥了“法庭+执行”模式的强大合力,不仅便于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裁判义务,同时,也方便对于文化水平不高、交通出行不便的群众在法庭即可快速便捷办理执行手续,这是北流法院新圩法庭探索全流程化解矛盾纠纷的“新”模式,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解决,绘就法庭“新”枫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