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实务 > 案例评析
以案释法丨民间借贷撤诉后,又以不当得利起诉,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作者:符雪婷  发布时间:2024-12-18 08:25:1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博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原告黄某详与被告黄某经案外人李某介绍相识。2021年5月20日,黄某详向黄某指定的案外人梁某华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2021年5月24日,又向黄某指定的另一案外人梁某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共计转账30万元。2023年3月13日,黄某详以与黄某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至博白县人民法院。博白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开庭审理,黄某拒不承认借款成立,以双方存在合伙关系进行抗辩,并提供了相应证据,黄某详因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遂提出撤诉申请,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裁定,准许黄某详撤诉。后黄某详认为关于黄某收取其30万元转账款的事实,黄某无证据证明为其合法取得的利益,黄某取得其30万元转账款为不当得利,故黄某详又于2024年4月8日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黄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博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遭受损害的事实。一方当事人如认为争议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由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承担“没有合法根据”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黄某详因其向被告黄某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2笔合计30万元,故其据此主张被告黄某收取其该30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应由其承担“没有合法根据”的举证责任。原告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拟证明其主张。被告承认收到原告30万元,但被告抗辩双方系合伙关系,该30万元是投资款,不是不当得利,并提供微信聊天记录、U盘等证据拟证明其主张。经查,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向被告指定账户转账30万元的事实,并不能证明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其遭受损害的事实。而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显示,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数据制作表格,多次与被告提及数目、产量、表格,还提及公司、过磅电子显示器、砂石等内容,显然,根据在案证据,推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由此可见,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收取其30万元构成不当得利,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博白县人民法院对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博白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黄某详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黄某详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在此前提下,当事人起初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基于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债权债务凭证故改变案由为不当得利再次提起诉讼,有规避给付人的举证责任之嫌。且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构成不当得利情况下,转而以不当得利请求被告返还款项,理据不足,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来源:博白县法院
责任编辑: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