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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玩蹦床受伤,谁担责?法院判了
作者:钟小伶、辛莲英文  发布时间:2024-12-30 09:24:59 打印 字号: | |

儿童游乐园是孩子们最喜欢去的地方,也是父母们的“遛娃”首选。但游乐园在给孩子带来欢乐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如果大人看护不到位,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如果孩子在游乐园玩耍时意外受伤,谁该为意外事故买单?不久前,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给家长和商家提了个醒:切记做好安全守护,让孩子愉快玩耍。

 

(图源网络,侵删)

 

孩子玩蹦床被绊倒骨折

陈丽在北流市某商业街经营一家儿童游乐园。游乐园专为2-12周岁、身高在1.4米以下的儿童提供海洋球、蹦蹦床等游乐项目。

 

(图源网络,侵删)

 

2023年7月22日,小宇的母亲在游乐园充值200元,获得了在游乐园游玩8次的门票。2023年8月19日下午,小宇的母亲带4岁的小宇到游乐园游玩。小宇的母亲把儿子放进蹦蹦床后就让他独自在那里玩耍。当时和小宇一起玩的有8岁的小航和另外3个小朋友。玩耍一段时间后,小宇站起来,沿着蹦蹦床的围栏欲往外走,这时,正在蹦跳的小航突然倒在小宇的前方,绊到正往外走的小宇,导致小宇摔倒受伤。意外发生时,双方父母均不在场。

 

发现小宇受伤后,游乐园的工作人员立即将小宇抱出来找到小宇的母亲,并一起将小宇送到北流市人民医院进行紧急处置治疗,后又送到玉林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小宇因意外摔伤导致左尺桡骨骨折。小宇住院治疗8天,出院后,多次到医院复诊,今年1月1日到医院行拆除内固定术。

 

小宇伤愈后,小宇的父母因赔偿问题,与游乐场经营者陈丽多次协商,均未果。此后,小宇的父母以儿子的名义向北流市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陈丽、小航及其父母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万余元。

 

当事三方否认己方有责任

小宇的父母称,陈丽提供的蹦蹦床内部设置存在安全隐患,现场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小航的父母作为小航的监护人,在事发时不在场,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陈丽辩称,小宇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系意外发生的根本原因,小宇的父母应承担主要责任。游乐园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无监护责任,游乐园允许家长对未成年人进行随身、随时的看管、照顾。事发时,小宇年仅4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应当对环境风险具有充分的认识并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但是,小宇的父母不在园内,放任小孩在人多的公共场合独自玩耍,没有尽到起码的注意义务,最终导致小宇受伤。根据视频,此次意外系小宇在蹦蹦床上突然奔跑过程中,与小航发生身体接触后摔跤导致,小航的父母不在现场,未尽到监护义务与责任,应承担相应责任。当天,游乐园正常营业,设备正常使用,无损坏、无维修,设备四边为防护软包垫,游乐设施上都有安全警示提醒标语,入园须知也提示家长看护监管。意外发生后,园内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立即抱小宇出园外交给其母亲,并由园方工作人员全程陪同办理入院、转院手续,在办理入院时垫付入院押金,直到检查入院所有事宜完成,游乐园员工才离开。因此,游乐园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的免责事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小航及其父母辩称,根据视频,当时小航在蹦蹦床上正常玩耍,小宇跑动时碰到小航后摔倒并骨折,事故并非由小航引起,也非小航故意所致,其在此事件中不应承担责任。小宇只是4岁的孩子,年龄太小,需要大人看紧,一个人在游乐场玩蹦蹦床,是比较危险的,如果当时有人制止他跑动,此次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法院判三方按过错担责

经核算,法院认定事故造成小宇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合计3.5万余元。

 

北流市法院指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所示,小航在蹦蹦床上蹦跳时摔倒在小宇的前方,致使小宇在往蹦蹦床外蹦跳跑出来时被绊倒并受伤,小航与小宇的受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小航应对小宇的受伤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因小航系未成年人,根据民法典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的规定,小航及其父母应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该规定来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应达到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操作规范所要求达到的注意程度,其次应达到同类经营者所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程度,再次应达到一个诚信善良的经营者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儿童游乐园的游玩项目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和安全隐患,这就要求经营者履行更高要求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游乐园在入口、门票、游玩项目处设置了“游客须知”“温馨提示”等安全警示标牌,但是该游乐园允许的是2-12周岁,身高在1.4米以下的儿童进入游玩,允许游玩的儿童年龄、身高差距较大,且没有配备工作人员在旁监守,因此,不能认定游乐园在其经营过程中已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游乐场经营者陈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小宇尚未满8周岁,其父母系其监护人,负有教育、保护子女的义务。小宇的母亲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备一定的生活阅历和日常社会经验,其将小宇送到游乐园参与游玩蹦蹦床等项目,应对游乐园的游玩方式、注意事项有所了解,应当知晓让孩子单独在游乐园玩耍存在安全隐患,理应预见孩子独身一人参与该游玩项目存在的风险,但小宇的母亲仍放任小宇在游乐场内独自玩耍致其发生意外,因此,小宇的父母应当对小宇所受伤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小航及其父母共同承担35%的民事赔偿责任,陈丽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小宇自行承担35%的民事责任。

 

不久前,北流市法院作出判决:扣减已支付的2000元,陈丽尚应赔偿小宇8582.83元;小航及其父母共同赔偿小宇1.2万余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转载时略有改动)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北流法院
责任编辑:冯兴